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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编辑部关于执行新的引注标准的公告

  • 来源:法律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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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

关于执行新的引注标准的公告

 

为促进法学学术规范化建设,《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拟从2021年第1期起,执行《法学引注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引注标准。由此给作者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1.本刊将采页下脚注形式,全文连续编号注释标号用方括号标示,置于相关语句标点后的右上角

2.同一个文献多次被引用的,每次引用都需提供文献的完整信息,不采用“同X”的格式;

3.脚注中的信息,应尽量简明准确,以必要为原则,不提倡大段引用;

4.脚注中作者名后,应标明作者的著作身份,默认为独著,非独著作品,应注明,例如“主编”“编著”“译”;副主编、译著的校对者,一般不标注;

5.出版社前,不标注出版社所在城市名;

6.著作类作品,应标明作者、著作名、出版社及出版年,引用信息的页码。直接引用的,标明具体的信息所在页码,非直接、概括性引用的,标明信息出处的具体页码或起止页码。起止页码之间用短横线连接。作品非首次出版的,应标明“第x版”,或者“修订版”等版次信息;多作者(3人或3人以上)作品,只标注第一作者,后面用“等”;

7.期刊类作品,标明作者、篇名、刊名、出版年、刊期,页码;期刊的总第期次,不标注;集刊类作品引用,可按照实际出版情况,标明出版年、卷;

8.网络文献应写明作者、文献名、网址及访问日期;

9.文献的副标题,以必要为原则,副标题之前用破折号;

10.本刊采用匿名审稿制,如果作者引用自己论著,不采用“拙著”“拙文”等谦称,应和标注其他作者作品一样,标明作者姓名;文中应避免直接或间接透露作者身份信息,以方便匿名审稿;

11.论文集中析出的文献,篇名后文献来源前加“载”;

12.涉及法律条文条款的,采用阿拉伯数字标明;

13.外文文献的标注,尊重各该外文的一般标注法;

14.来稿请附300字左右中英文摘要,3-5个关键词;注明作者真实姓名、职称或职务、所在单位、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和电话;本刊保证作者个人信息不泄露。

其他未尽事宜,以《法学引注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为准标注。

 

示例:

 

著作类:

[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 年版,第 32 页。

期刊类:

张文显:《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第18页。

文集中析出的文献:

陈金钊:《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化及其意义——兼论法律方法的功能》,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15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66页。

网络文献:

王珏:《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确定》,载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9/1011/c1001-31392850.html2020731日访问。

报纸文章类:

张晋藩:《从古代民事法律中汲取智慧》,《人民日报》202072日,第9版。

外文类:

Hans KelsenPure Theory of Lawtranslated by Max Knight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67p. 146.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

                              

00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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