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革法律问题研究专题》策划小语
自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转换国企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至今,我国国企的形式化公司制改造已基本完成。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报告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报告强调要指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继续“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从此拉开了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序幕,其中混合所有制企业将成为国企二次改革的重要突破口。2013年12月25日国务院国资委召开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负责人会议全面规划2014年国资国企改革,提出“未来须加快建立规范有效的董事会,进一步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此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再度成为探讨国企改革的热词。尤其是新一届政府上台以来,切实抓住国民经济生活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革新和图强,这其中,国企改革当然属于未来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中之重。新一轮国企改革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完善,本期策划这个选题就是为我国新一轮国企改革提供法学界的智识,期待引起关注。
根据近10个月的前期选题策划及从自然来稿中遴选,本专题初步选定了以下四篇比较具有代表性、在该领域颇具研究实力的国内中青年学者的学术论文,这些论文分别从不同视角探讨了国企改革 的相关法律完善问题。
武汉大学法学院冯果教授及其博士生杨梦在所撰写的《国企二次改革与双层股权结构的运用》一文中指出,当我国国有资本不具有控股地位的情况下,混合所有制企业社会政策目标与经营目标之间可能会存在冲突,如何达成二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到国企改革的成败。双层股权结构模式能够在实现国有资本淡出的同时,保有国家对特殊领域内的企业实施必要的控制,这与国企二次改革的核心任务相契合,可以通过适用对象、适用范围的限制,结合配套制度的完善,在将其风险降至最低的前提下加以运用。
中南大学法学院蒋建湘教授在题为《委托代理视角下国企公司治理的改进》的一文中提出,“全民”股东的委托人资质不完全和委托代理链条的过长是我国国企公司治理问题的症结所在。由于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股必须存在且我国当前国有股减持的空间越来越小,有效改进我国国企公司治理需要从缩短国企委托-代理链条的角度着手。人民代表股东会制度和社会化董事制度则是据此而设计的,前者立足于直接缩短国企产权安排下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距离,后者着眼于实现委托人与代理人身份的合一。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胡改蓉副教授在《竞争中立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影响及法制应对》一文中明确提出,竞争中立政策的实施能够有效促进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同时,提升国有企业自身的经营效益。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在经营中仍享受着诸多的不当竞争优势,对此,应在结合域外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以竞争中立政策的适用主体与范围为切入点,依据竞争中立政策的基本要求,以政府职能分离规则、防止交叉补贴规则、透明度规则以及合理豁免规则为基本导向,对我国当前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检讨和完善。面对愈来愈多的域外发达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对竞争中立政策的力推,我们必须立足于当前经济发展的实际,积极参与谈判,争取话语权,为今后我国国有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法制保障。
日本中央大学法学博士、上海大学法学院崔文玉副教授在《论我国企业重组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一文中,通过对韩国重组税制的介绍及其与中国相关制度的比较,论述了我国企业重组税制的缺陷,并从应对金融危机、提高企业竞争力、引进外资等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包括放宽跨国性企业重组、完善企业重组中的反避税政策、整合相关法律规定,简化和优化税制等。本研究对于我国国有企业走出去以及增强企业竞争力提供了很好的税收法律完善意见。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本专题所遴选的四篇论文可能在论述及观点上存在一些商榷之处,但是瑕不掩瑜,其中也的确展示了作者在相关问题上的新思考和拓展研究,期待这些论文对我国国企改革的法律完善及我国国企竞争力的提升之研究有所助益。
(本选题策划编辑 涂永前)